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广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张广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6554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张广华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14932.41元及应付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暂计至2017年6月27日,利息2293.57元、违约金(含滞纳金)862.84元、手续费193.08元,从2017年6月28日起利息、违约金等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章程的约定支付至清偿之日)。 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基础律师费800元,另按清偿时总欠款金额的5%增加支付律师费】。 以上请求金额暂计至2017年6月17日合计为19081.9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8日10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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