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6195号
卢建任: 本院受理原告杨万波诉被告卢建任、叶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陆万元人民币),利息从2015年 6月8日起按每月300元直至付清; 2、判令两被告从2017年6月8日起,按每月1200元支付违约金给原告; 3、判令两被告支付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16日9:00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