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6146号
白英明: 本院受理原告梁汉锋诉被告白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决定由饶琨、熊伟、张子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由饶琨担任,罗敏担任法官助理,陈奇担任书记员。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57275元及利息6873元(利息月利率2%以57275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月2日利息为6873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计:64148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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