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6024号
白贝贝、梁子珍: 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白贝贝、梁子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决定由饶琨、熊伟、张子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由饶琨担任,罗敏担任法官助理,杨平丽担任书记员。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解除原告、被告于2012年12月29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编号:ZSL2120134); 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第四期借款本金55927 元; 3、判令被告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1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7年8月23日止,合计0元; 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2日15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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