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邱万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邱万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6020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被告邱万林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49260.6元及利息55311.29元、分期手续费3457.98元、滞纳金31542.96元(暂计至2016年6月28日共计239572.83元,之后的利息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收费标准约定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8日 9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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