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4703号-袁正贵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0-27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703号

袁正贵:
  本院受理原告刘少芬诉被告袁正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决定由饶琨、熊伟、张子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由饶琨担任,罗敏担任法官助理,杨平丽担任书记员。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被告袁正贵立即退场,将建设工程返还给原告刘少芬;
  二、请求判令被告袁正贵支付修复费用人民币50000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袁正贵向原告刘少芬赔偿材料损失108485.9元。以上合计:158485.9元;
  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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