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3905号
李映坤、李映明、周福菊: 本院受理原告林玉桥诉被告李映坤、李映明、周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决定由饶琨、熊伟、张子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由饶琨担任,罗敏担任法官助理,陈奇担任书记员。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l、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294684元及支付利息(以294684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9日起至清还之日止按每月2946元计算);暂计至2017年7月29日,利息为53028元; 2、由三被告连带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合计:294684元(不合第1项利息);347712元(第1项利息暂计)。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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