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9898号
赵鸿雁、熊灶森: 本院受理原告李勇诉被告赵鸿雁、熊灶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决定由饶琨、熊伟、张子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由饶琨担任,罗敏担任法官助理,陈奇担任书记员。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9100元(以本金人民币40000元整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6月30日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5月21日);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10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共计:人民币601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1日15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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