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8188号-戴祖兴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0-25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8188号

戴祖兴:
  本院受理原告吴生权诉被告戴祖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自2015年5月26日起计付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7080元;合计4708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1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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