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7728号
陈志捷: 本院受理原告孙凤成诉被告陈志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所拖欠借款本金20000元;2、判令被告以2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自2017年1月7日起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暂计至2017年9月为24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以上合计244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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