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岸辉: 我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7541号原告李永强诉被告中山市玉兰坊餐饮有限公司、杨岸辉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1、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35203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本付息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8年01月12日09: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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