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7472号
刘照广、杨继群: 本院受理原告缪巧能诉被告刘照广、杨继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决定由熊伟、廖鑑财、张子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由熊伟担任,梁永凤担任法官助理,谭银娣担任书记员。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刘照广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按借款本金人民而300000 元的30%为标准计算); 2、判令被告刘照广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7000元; 3、判令被告杨继群对被告刘照广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合计397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0日10时3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