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7453号
陈志华、陈少梅: 本院受理原告蓝锡安诉被告陈志华、陈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决定由熊伟、廖鑑财、张子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由熊伟担任,梁永凤担任法官助理,谭银娣担任书记员。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l、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人民币; 2、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2万元人民币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1月17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9月17日为32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0日10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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