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7347号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同达创业贸易有限公司、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1、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同达创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84919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2、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同达创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36989.80元(以欠付货款18491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自2015年2月18日暂计至起诉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8年01月12日10: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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