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733号
莫文寿: 本院受理原告熊仁华诉被告莫文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决定由熊伟、廖鑑财、张子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由熊伟担任,梁永凤担任法官助理,谭银娣担任书记员。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合计3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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