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573号
吴雨生: 本院受理原告刘超棠诉被告吴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决定由熊伟、廖鑑财、张子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由熊伟担任,梁永凤担任法官助理,谭银娣担任书记员。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元及利息80455元(利息自2015年2月7日起,以尚未归还本金金额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计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6月30日); 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追讨债权的律师费10418元。以上1、2合计230873元(尚未包含2017年6月30日后的利息);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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