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679号
中山市南区祥胜消防装饰工程部: 本院受理原告黄孝龙诉被告中山市南区祥胜消防装饰工程部、李文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决两被告向原告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2022.65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人民币52022.5 元为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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