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7637号
潘水生、中山顺霖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坦洲镇嘉誉制衣厂诉被告潘水生、中山顺霖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并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协议》于2017年7月31日已解除,二被告应立即腾退租赁厂房,并依照约定租金从2017年8月1日至腾退厂房止计算厂房占用费,暂时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止10400元人民币。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水电费936元。合计:1133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8日下午15:00在本院坦洲人民法庭审判庭审理本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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