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土轩: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合森源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5267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0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4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3219.2元; 二、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1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火炬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