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寅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颐景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2054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管理费人民币1710.32元、管理费滞纳金从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为人民币1350元(滞纳金按逾期起每日5元计算);公摊电费从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为人民币45元;水费从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为人民币837.80元;电梯维修费从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为币人民币4元;车位管理费费从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为人民币540元;判令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欠费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4487.12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1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火炬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