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许国洪、许高星: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083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俩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200000元; 二、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利息310000元(按每年24万元计算,从2016年1月1日起计至2017年6月30日); 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按年息20%计算至清偿之日)。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1月9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火炬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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