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7939号
梁森祥: 本院受理原告陈佳宇诉被告梁森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元; 2、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合计为人民480元); 3、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将于2018年1月4日10:00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二十二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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