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7846号
欧丽珍: 本院受理原告杨柳南诉被告欧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 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3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4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清偿日止);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将于2018年1月4日9:00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二十二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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