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7829号
马先英: 本院受理原告林志伟诉被告马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 1、依法判令被告马先英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伍万元整(¥25000),并 2017年5月24日起按月利率百分之二支付利息直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9月23日,利息为20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马先英支付原告的律师费3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合计:30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将于2018年1月2日10:00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二十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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