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陶茂辉: 本院受理原告高刚诉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7777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陶茂辉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52800元(4800元每月*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200元(4800元每月*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2万元(4800元每月*15个月); 2.判令被告陶茂辉支付住院期间误工费3200元; 3.判令被告陶茂辉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90日9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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