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6586号
刘月仪: 本院受理原告文仕伟诉被告中山市信诚漆包线材有限公司、刘海星、高敏贤、刘南、雷洁颜、刘月仪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代偿款人民币5248242.38元; 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00000元; 三、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该利息以5248242.38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律师费人民币198800元; 五、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六、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对被告一应承担的前述一、二、三、四、五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判令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二、被告五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抵押房产分别为:1、中山市东区雍景园商住小区拾趣街1幢1303房,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4)第易217730号,房产证号:2804465;2、中山市东区雍景园商住小区拾趣街1幢1304房,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4)第易217729号,房产证号:2804456;3、中山市东区雍景园商住小区拾趣街1幢1002房,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3)第易212592号,房产证号:1742230;4、中山市东区雍景园商住小区诗画街12幢804房,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4)第易216980号,房产证号:2586673;5、中山市三乡镇金涌大道雅居乐花园幸运阁1006房,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4)第易313794号,房产证号:2816445;6、中山市石岐区第一城怡建路怡景4幢203房,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4)第易234457号,房产证号:2996818; 八、被告二、三、五、六各自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6848242.38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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