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5101号-京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0-24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101号

京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童继兰诉被告京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兵、中山市土地开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万元及利息,被告三在欠付的工程款内承担连带责任。(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自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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