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099号
京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少徐诉被告京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土地开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6209.5元及利息,被告二在欠付的工程款内承担连带责任。(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其中4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1月30日起计算,剩余156209.5元自2016年11月23日起计算自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自2017年8月30日,利息约为10677元。)合计:206886.5元; 二、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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