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定演: 本院受理原告廖富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500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算到起诉日);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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