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837号
中山市给力燃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少剑诉被告江广标、冼焕珍、江影雪、中山市恒通燃料有限公司、中山市给力燃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 1、判令五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人民币49万元; 2、判令五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0700元(以49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5日起以年利率24%计至清偿日止,暂计至2017年7月30日); 3、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以上暂合计7007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将于2017年12月29日9:00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二十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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