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238号
SELAMI KARAZ: 本院受理原告夏建明诉被告郭妍文、SELAMI KARAZ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5000元及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将于2018年3月29日9:00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十九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238号
郭妍文: 本院受理原告夏建明诉被告郭妍文、SELAMI KARAZ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5000元及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将于2018年3月29日9:00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十九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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