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瑜、张春明: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张瑜、张春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3438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一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92328.58元及利息1494.02元、罚息18315.76元、复利192.53元(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合计112330.8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 2.被告一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000元; 3.被告二对被告一所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暂合计113330.89元。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0日 9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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