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3020号
陈元标、郭君行: 本院受理原告林芳诉被告陈元标、郭君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款项66.3万元人民币整(60万元是借款本金,6.3万元是到期利息)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66.3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判令原告对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西二马路73号名都华庭214卡及213卡商铺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将于2018年1月4日11:00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二十二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