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913号
黄灶琼: 本院受理原告林国添诉被告黄灶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人民币1386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诉保费等全部相关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将于2017年12月27日11:00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十八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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