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2856号;龙丰、石云连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0-24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龙丰、石云连: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龙丰、石云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2856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附个人信用贷款条款)[编号:138149002746];
  2、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77799.67元及按《个人信用贷款条款》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标准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6月19日,应收利息为19842.81元、罚息为2860.08元、复利为702.63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月利率1.5%计算,罚息在前述利率水平基础上上浮30%及月利率1.95%计算,复利按罚息利率计算);(以上本息合计312135.24元)
  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8日 10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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