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723号
雷洁颜、刘南: 本院受理原告雷玉玲诉被告雷洁颜、中山市华锦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刘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 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共同清偿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8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将于2017年12月15日9:00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八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