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8876号
温海媚: 本院受理原告李桂文诉被告叶俊伟、温海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 1、判今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4月7日起,每月按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将于2017年12月27日10:00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十八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