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曹建扬、林锡棉: 本院受理原告蔡培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4291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5月19日签订的借款协议; 2、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60000元及利息(以36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19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36000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计付); 4、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方预缴,经法院判決后由被告交至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2日10时3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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