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7255号
程焯军: 本院受理原告黎富全诉被告程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l、恳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人民币30000元; 2、恳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月2%,自2016年2月4日起,计算至还清所有本息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7年9月11日为人民币10800元); 3、恳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4000元; (上述暂共计人民币44800元) 4、恳请法院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5日9:00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