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6621号
周俏: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金额680756.75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费10773.23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实际偿还欠款之日止的代偿滞纳金(以代偿总金额680756.75元为基数,按每日0.1%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8月28日为23145.73元;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 5、判决确认原告就被告提供反担保抵押的财产[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同乐大街三路1号朝阳花地花园逸阳居4单元1104房,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0)第092984号,房产证号:0210095263]的处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724675.71元) 6、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4日10:00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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