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6247号
钟旭浪: 本院受理原告黄计财诉被告钟旭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1、判命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4月1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立即交回本案租赁物【位于中山市石岐区龙井南路2号第二层第1、2、3、4、5、6、卡物业】给原告;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17年5月的租金本金人民币57496元【从2017年6月1日开始至交回租赁物之日止按每月8908元计算租金】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按每日百分之一支付滞纳金至付清之日止;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诉讼标的合计为人民币5749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3日10:00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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