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6246号-陈建才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0-20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6246号

陈建才:
  本院受理原告黄计财诉被告陈建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1、判命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5月2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立即交回本案租赁物【位于中山市石歧区龙井南路2号首层第2、3卡及梯后部分物业】给原告;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17年5月的租金本金人民币170933元【从2017年6月1日开始至交回租赁物之日止按每月9500元计算租金】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按每日百分之一支付滞纳金至付清之日止;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诉讼标的合计为人民币17093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3日10:00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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