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313号
余高大: 本院受理原告李有庆诉被告余高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206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5日9:00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