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383号
杨琼: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万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杨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洗碗机租赁费:12500元,律师费:3000元,违约金3000元,运费500元,合共:19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5日10: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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