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9045号
陈丽颜: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亨力奇电器有限公司、蔡勋昌、蔡善昌、陈丽颜、苏少桃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清偿代偿款人民币5822999.63元及相应违约金(该违约金以5822999.63元为基数,年利率24%,自代偿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前述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判令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二)的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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