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7282号
史建华: 我院受理原告何凤笑诉被告史建华、韩祥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1、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清偿(2009)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支付原告支票款款人147000元及以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利息从2009年10月23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款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暂计8万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8年1月8日16: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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