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7155号
黄宇赐: 本院受理原告张思思诉被告黄宇赐、赖敏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被告返还购房定金35500元,测图费750元,律师费955元,代办按揭费2000元,中介费3300元,以上合共42505元给原告; 二、请求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9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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