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7555号
韦爱先: 本院受理原告郑沛华诉被告韦爱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5556万元; 2、判令被告偿还至还清日止的借款利息,暂计至2017年9月30日的利息为人民币6044元(从2017年6月1日开始计息,按年利率24%计算);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用人民币5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5、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中山市港口镇丽江花园水景阁C座212房在上述1、2、3、4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合计:866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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