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玉林: 我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7455号原告林润辉诉被告李玉林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1、判令被告返还保管本金300万元及利息4.2万元给原告(按存款年利率0.35%从2014年1月25日计至2018年1月24日,其余利率另行计算),合计304.2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8年01月05日08:45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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