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376号
陈善容: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陈善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款65567.91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未付的保费6581.77元;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以代偿款65567.91元和逾期未付保费6581.77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4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6月7日为6422.24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8年1月10日16: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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